問: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,會計應如何處理?有文件規定嗎?
答:根據《財政部印發<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>的通知》(財會 [2013]24號)規定,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,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,并確認為應交稅費,在達到《通知》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,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。
小微企業滿足《通知》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,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。
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,不進行追溯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