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倒閉后,按照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七條規定: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,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,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,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。
主體消失一年后,商標會自動被注銷。但是商標局的系統,也無法跟蹤每個商標的主體到底還存不存在,所以這個規定也就變成形同虛設了。
公司注銷,大部分公司都不太清楚如何提交注銷申請,手續復雜(提出注銷申請的,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,
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,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)。況且,注銷還需要繳納一筆申請費,為此,大家干脆置之不理,隨其自生自滅了。
當然,商標局針對主體注銷的商標,還有一年的保護時間,一年內可以憑相關注銷的證明來轉移商標,一年后就沒有這個權利了。
如上面所說,商標局是不知道你的公司究竟有沒有注銷,加上現在的工商登記領證制度,大部分注冊資金為認繳制,也就是讓公司的期限可以為“長期”。
也就是公司注銷前,留好電子檔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公章,就可以隨時用作轉移證明條件。
也有公司注銷時,也會被要求清項目中包括商標,因為商標可能被當做有價值的資產,特別是經過過一段時間的,具備一定知名度的商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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